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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13/2023-01826 发文日期: 2023-06-08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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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2023-06-08 10:45 来自: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库移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脱贫攻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770号)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库移民资金是指用于水库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条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四条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原则:

1、依法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经纪律。

2、责任到县。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使用,资金、任务、责任落实到县(市、区)。

3、专款专用。水库移民资金必须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根据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及当年财力可能,按照“以事定钱,钱随事走”的原则,分轻重缓急安排预算资金。

4、讲求效益。通过管理创新,不断完善机制体制,推动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采取绩效评价、稽察、内部审计、监测评估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水库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移民受益。

第二章 收入

第五条水库移民资金收入包括中央后期扶持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政府性基金、淹没补偿费和其他收入。

1、中央财政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是指按照核定的每人每年600元标准补助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专项补助资金。

2、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移民困难扶助金(移民口粮补贴6778万元)和其他用于水库移民扶持的专项资金。

3、政府性基金是指省按国家政策征收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4、淹没补偿费是指按国家、省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筹措的,由水利水电建设业主给付的淹没补偿资金。

5、其他收入是指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取得的除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以外,专项安排用于水库移民的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等水库移民资金收益)。

第三章 支出

第六条水库移民资金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帮助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条水库移民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移民直补资金。对于核定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按规定原则上发放到移民个人;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项目;

3、移民村公路、安全饮水、沼气、供电、通信广播、人居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移民实用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

5、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6、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和生态旅游等生产开发项目;

7、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

8、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工程项目;

9、支持贫困移民脱贫解困项目,可探索对贫困移民生产发展的直接补助、贷款贴息、担保服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助等扶持政策;

10、淹没补偿费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使用,主要用于移民安置和库区受淹专业项目及基础设施的恢复改建。

第八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得用于:

1、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工作经费等一般性开支;

2、发放个人奖励;

3、直接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及其他经营活动;

4、偿还债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加项目法,主要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将项目审批权和资金确定权下放到市县),原则上对乡镇以下的一般公共服务项目不直接戴帽下达。

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主要包括各地移民人数、水库座数、财政困难程度、贫困移民人数、水库移民资金使用绩效等。

第十条对于直补到移民个人的后扶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方式足额发放。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发放到位。

第十一条凡因自然减员等因素而富余的资金,留市县统筹使用,专门用于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资金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按移民项目资金管理要求进行严格审批。

第十二条中央下拨的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资金和我省开征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是实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项目资金的重要来源。

每年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商省移民局,根据中央下达我省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计数规模和我省征收的库区基金预计数,计算分配资金额度后,联合将资金分配控制数提前下达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商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度,结合工作实际,启动项目申报、投资评审、招投标、公开公示、政府采购等前期工作,确定项目后,按规定及时将项目的有关材料和电子文档分别报省移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局根据各地上报项目的情况,研究确定资金指标规模,联合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指标文件30日内,将资金安排到项目,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移民扶助金由小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移民困难扶助金(即原移民口粮补贴)两部分组成,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局按规定将移民扶助金安排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包干负责,统筹调剂解决小水库移民原享受了口粮补贴而不能享受每人每年600元后扶政策人员和其他连带影响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县市区如有资金结余,要参照移民项目资金管理模式,统筹用于解决小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淹没补偿费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计划进度安排使用。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淹没补偿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水库移民资金支持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移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提前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在安排水库移民资金项目时,应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水库移民资金管理不得按照部门内设机构切块分配资金,不得由财政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拨资金。水库移民资金的支付,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水库移民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相关规定使用。对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未完成水库移民资金项目的单位,将停止安排下一年度该单位同类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水库移民资金按财政预决算公开规定实行预决算信息公开,按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规定,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和使用水库移民资金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水库移民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应定期对水库移民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实行稽察、内部审计、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四位一体”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局将逐步建立水库移民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并将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资金预算的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库移民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在水库移民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虚报、套取水库移民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移民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关于水库移民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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