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依法报长江水利委员会等单位备案。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因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需要修改长江采砂规划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航道采砂的,不受长江采砂规划关于采砂区、采砂量等的限制,但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定手续。
根据河势及航道变化、砂石补给、航运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
(一)采砂河段河道演变分析;
(二)采砂区选择原则与布置、砂石补给分析、采砂区可利用砂石总量分析、开采控制条件、堆卸砂场设置、运砂方案等;
(三)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影响分析,以及减免不利影响的对策与措施;
(四)采砂作业方式、作业时间、采砂机具、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采砂作业管理措施;
(六)论证的主要结论。
鼓励长江河道砂石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开采。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应当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采砂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受理时间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确定并公告。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对由本部门审批的采砂申请实行集中受理。
(一)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采砂活动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四)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采砂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二)采砂的性质和种类;
(三)采砂地点和范围(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四)年度开采量;
(五)开采时限;
(六)作业方式和控制开采高程;
(七)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八)采砂设备基本情况;
(九)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十)其他有关事项。
进行水上作业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船名、船号、船主姓名、船机数量、采砂功率等内容,并提供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的复印件。
(一)不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的;
(二)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的;
(三)采砂设备功率超过1250千瓦,不具备平缓移动开采作业方式的;
(四)不符合采砂船只数量控制要求的;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不全,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的;
(六)无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
(七)有采砂失信行为或者不良记录,尚未修复的。
可采区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总量时,采砂单位、个人应当终止采砂行为,负责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可采期内出现影响长江河势稳定或者防洪安全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活动的,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中止采砂活动;上述影响消除后,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告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恢复采砂活动。
禁止利用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清淤疏浚等名义开展非法采砂活动。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采砂许可、采砂船舶登记造册、集中停放、违法行为处理等情况,互相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加强长江采砂管理。
长江水利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河道采砂执法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调机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一)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情况;
(二)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的情况;
(三)执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要求的情况;
(四)砂石堆放和砂石弃料清理的情况;
(五)采砂船舶停放的情况;
(六)疏浚砂综合利用的情况;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
(二)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
(三)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
(四)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皖苏边界河段:左岸上起安徽省和县石跋河口上1公里处(东经118°27′28.15″,北纬31°47′38.88″),下至江苏省南京市江浦区林蒲圩(东经118°29′21.42″,北纬31°50′49.09″)。右岸上起安徽省马鞍山市猫子山(东经118°29′11.07″,北纬31°45′58.68″),下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铜井渡口(东经118°31′53.83″,北纬31°49′11.52″)。